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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北区科技[2009]11号
发文单位: 江北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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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以及规范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技术依托,是我区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引领和跟踪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为企业提供技术决策性服务。
   (二)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五)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且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80万(原则上以科技年报数据为准);
   (二)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并具备试验条件和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  
   (三)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
    (五)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授权1件发明专利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或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主持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六)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研究开发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七)中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地区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中心每年申请一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并经归口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区科技部门。
   (二)区科技部门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会同区财政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实地审查考核。
   (三)获批准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授牌为“江北区+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第六条 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对认定为区级中心的给予一定建设资金补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第八条 中心应每年向区科技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区科技部门将不定期对经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江北区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办法》(北区科技〔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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