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个奖项,每两年评奖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曾多次完成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并获得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较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创新发展,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显著成就;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8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6人,单位可列4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 (三)经区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区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区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和项目在评审前应先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专家组成员由区科学技术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初评专家组应当参照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对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陈述或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应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由区科学技术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和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初评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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