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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办法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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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办法
北区科技[2006]7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加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更好地推进高新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区内注册并照章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区的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  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放宽至300万元),其中,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60%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三)企业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合计数的3%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必须单独核算,对于核算不清楚、难于界定的支出,要从严剔除。
(四)企业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7%以上。若企业科技合作力度较大、上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上年主营业务和技术性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12%。
(五)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七)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五年以上。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小组,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打印一式四份),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区科技局。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附以下材料:
(1)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000字内)。
(2)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3)每项高新技术产品需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书、专家证明材料、有检索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确认;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与技术性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6)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包括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技术性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收入、对应的科目代码及凭证号。
(7)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当年最近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申请认定材料由提出申请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区科技局复审,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考核,提交审查考核结果及意见。科技局根据认定小组考核结果及意见提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由区府办发文公布。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定期(原则上二年一次)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区科技局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二、关于江北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依托行业、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与试验条件和专业人才队伍,并能对外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二条 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区工程技术中心和区研究所。
申请建立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近三年研发投入平均占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2%以上。
(二)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独立用房和相关实验、测试仪器。
(三)有较好的研究开发技术力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广泛的联系。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的研究开发机构,或已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优先考虑。
(四)企业现有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综合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五)申报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申报区研究所的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
(六)研究开发机构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依托单位职工总数的5%以上。
(七) 申报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近三年内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项以上;申报区研究所的依托单位近三年内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以上。
第三条  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积极开展自主研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持续不断地进行工业化研究开发,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持,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高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聚集、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每年申请一次,申请企业须填写《组建江北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申报认定书》(打印一式四份)。
(二)申请认定材料由提出申请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区科技局复审,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考核,并提交审查考核结果及意见。科技局根据认定小组考核结果及意见提出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单,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由区府办发文公布
(三) 获批准的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授牌为“江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江北区**研究所”。
第五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行管理 
(一)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日常运行管理以依托单位为主进行,依托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二)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积累并借鉴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要制定相应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规章。
(三) 实行财政部规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四) 区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技术研究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议。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交当年的科研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开发计划,交由科技局备案。
(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按本办法对企业技术研究机构进行定期复审(原则上三年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技术研究机构,当年给予警告,次年进行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技术研究机构称号。
(六)各街道、镇、有关单位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帮助和服务,配合区科技局开展评议和复审工作。
三、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北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细则》(北区政发[2003]14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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