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软课题研究是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提高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为目标,以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针对管理和决策实践中的系统性、复杂性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的具有前瞻性、实用性的专题研究活动。为推动我区软课题研究,实现软课题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开展软课题研究,根据《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及成果评审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重点软课题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当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重点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等。 第三条 软课题研究项目主体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辖区内市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群团组织、街道(镇)等单位的重点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研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单位组成区重点软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重点软课题研究工作的日常管理,每年由财政在科技资金中安排专项费用,用于区重点软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软课题的管理流程是:(一)征题;(二)确定拟研课题;(三)签订任务书;(四)中期检查;(五)验收。 第六条 征题、确定拟研课题和签订任务书等工作在每年3-4月进行,验收工作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个别时效性较强的课题可单独组织进行。 第七条 区科技局在每年3月根据全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全区各部门(单位)征集备选课题。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重点软课题项目申报要求填报区重点软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第九条 区科技局在每年4—5月办理项目申报。申报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书的初步审查,确定立项申请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区科技局收齐备选课题后,组织专家进行统一阅研、筛选,初步确定拟支持课题及资助额度。报区重点软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予以立项的项目并报区政府同意,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承担课题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与区科技局签订《江北区重点软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由区内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对课题组的工作进行管理,把握工作质量与进度。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拟研课题, 必要时可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课题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区科技局按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内容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等跟踪管理。经检查发现课题组研究工作不力或不可能胜任研究任务的,报领导小组批准按任务条款中止该课题。未经同意擅自中止研究的,可按任务书条款要求课题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提出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外部环境或有关情况变化、不可抗拒原因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对原任务书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延期或中止任务书)。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对经立项的重点软课题研究项目,由区科技局下拨项目补助经费,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软课题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原则上签订任务书时拨付60%,验收通过后拨付40%。 第十八条 经费应在主管部门或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第十九条 软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国内调研差旅费;(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3)研究资料文印费;(4)计算机机时费;(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6)必需的分析测试费和有关试验费;(7)必需的会议费;(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等。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约定时间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课题研究成果所提政策建议、管理或决策方案已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实施,经实践证明正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课题组申请,可不再另行组织专家验收,由区科技局依据取得良好效果的证明资料组织结题。 第二十二条 每次验收评审的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在课题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聘请为专家,但在每个专家组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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