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格下载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发展后劲,促进都市经济快速发展,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激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为加强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助的原则。
二、补助条件和方式
1、补助条件:
(1)在江北工商注册并照章纳税且按规定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级、省市级和区级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
(3)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规定列支技术开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并应与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报表的数额相一致。
(4)技术开发经费需有具体研发项目。
2、补助方式及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本补助比例×补助系数;享受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给予一定配套;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其中:
(1)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上年度各级财政科技补助总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以上报区统计局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的第14项为准,上年度未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及“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1、B107-1表)”统计报表的企业,不予以审核。
(2)基本补助比例,根据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全区核定的企业研发费用总和(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系数)确定。
(3)补助系数=1+企业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0.1+企业上年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0.05,补助系数最高1.4。
3、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开展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研发用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修费(其中30万元以下设备可一次性计入或折旧)、样机(样品)购置费、研发材料费、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论证)费、技术资料费、研发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人才引进费、试验车间和研发机构场地建设(改建)费等。其中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支出不超过研究开发经费的40%。
三、补助申请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按实提出上年度科技研发投入补助的申请。申请资料有:(1)江北区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2)企业上年度科技项目统计台帐及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相关报表;(3)企业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各街道、慈城镇及工业区受理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的申请,并负责核实企业申报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和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科技局一式两份。
3、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进行核查。并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企业研发补助额度,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4、凭公布的文件,相关企业到区科技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使用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享受资格。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北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北区科技[2005]1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