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地 域
国家级法规
浙江省法规
江北科普报
江北区法规
内容类别
综 合
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
高新技术与其产业
创新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与奖励
信息化相关政策
软件产业
双软认定
其 它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地 域江北区法规
本站 政府网站群
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2008-08-14
主题词:
【文字: 】【收藏】【打印】【关闭
文字保护色:
 表格下载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加大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力度,促进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社会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本区科技资源,提升公共科技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的科技服务平台,为江北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条  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具备独立法人,并通过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产品检测认证、技术信息服务、科技咨询等,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第三条  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可统筹使用的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3、“四技”服务类公司年技术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具备本条第二款装备要求。
4、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上一年度对外服务额在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
6、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江北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项目申请书》(打印一式二份),并同时附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 (复印件);
2、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及岗位情况表;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最近的月度会计报表;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经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收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平台依托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专门负责人和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注重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复审制。原则上每三年一次,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四月

返回首页】【关闭
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局  主办
电话:(0574)87668404 传真:(0574)87086826
Email:jbkw@mail.nbptt.zj.cn 地址:宁波市新马路61弄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46767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