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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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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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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北区财政预二[2006]27号 北区科技[200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新产品鉴定、专利及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配套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用目标明确、突出重点,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鉴定和产业化应用,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带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三)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科技奖励、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项目。
(五)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或引进成果消化与转化的项目。
(六)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新品种试种试养,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等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
(七)国家级、省市级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八)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项目。
(九)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项目,各级孵化器建设项目。
(十)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其管理平台建设。
(十一)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中介机构引进项目。
(十二)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政府决策开展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十三)其他新启动的科技计划工作(活动),以及需要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申请
(一)申请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法人资格、税收隶属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单位。
(二)申请时间: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区科技局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批评审。
(三)申请资料
1、项目申请表(通过网上填写申报的,自动生成);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等农业项目可根据需要查新);
4、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协议;
5、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审批
申请江北区科技项目经费的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推荐,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资料内容逐项核实,由区科技局召集专家组进行会审,根据专家组意见,区科技局对支持项目予以立项,并对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60万元。项目经费采用一次立项,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时先拨付6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对立项项目原则要求作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知识产权),再拨付另外40%。
第九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项目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项目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银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实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资料印刷费。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文件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进行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费,指项目完成后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奖励、成果鉴定、专利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新品种试种试养、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列入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或以贴息、无偿补助的形式补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在开支的必须单独到帐,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一)区财政局的职责与权限
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区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检查、监督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区科技局职责和权限
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负责对申报项目科技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匹配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登记。
(三)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编制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支出,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一)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三)项目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需单独列账、核算;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并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
(四)项目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的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项目完成或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的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按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对因故中止或在合同期内未实施项目经费归还区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五)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须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对主要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与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北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北区财政[2003]29号 北区科技[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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