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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09 1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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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北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规范江北区信息化建设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加快企业信息化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以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北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上级有关要求,并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政府采购,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四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审定江北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区信息化办公室)。
        第五条  区信息化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区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区信息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及全区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监督,组织竣工验收。整合全区信息化资源,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负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人才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区信息产业发展的推进、信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安排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
        第七条  各街道(镇)、工业区要明确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推动辖区企业信息化改造。区政府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区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江北区实际情况,制定江北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全区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以江北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每年10月份之前,由项目单位将申报资料提交区信息化办公室,区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江北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实际需求,提出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草案,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核,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进行申报,填写《江北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表》;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纳入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报区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核,同时向区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方案论证。论证、审核通过后由区信息化办公室下发《江北区信息化项目批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  要求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区发改局根据信息化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进行项目立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已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结合财力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资金安排方案送区信息化办公室备案。未纳入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追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对符合《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范围内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前期咨询,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由区信息化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招聘,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软、硬件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向区信息化办公室申报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由区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确定项目保护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信息化办公室递交项目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区信息化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软、硬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专项验收后,向区信息化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合要求立项,享受财政政策扶持的企业和社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科技局共同做好企业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社会的信息化项目,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项目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区科技局,然后由区发改局、科技局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第二十条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北区信息化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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